|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5:59:57 GMT 1
布尔达宁案所主张的那样,重要的是要说,这种平行行为并不总是被视为种族灭绝,这只是一种可能性 ,而不是必然的后果。即使是因为,在这些案件中,本法院不承认代理人的特殊行为。 与此同时,国际法院在所分析的裁决中了解到,1991 年至 1995 年期间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发生的一般事件不会表现出行为人构成种族灭绝所必需的具体意图(第 7 段)。 。国际法院认为,全部或部分摧毁特定群体的具体意图“必须通过参考具体情况来令人信服地证明,除非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存在为此目的而制定的总体计划。”3)。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尽管波斯尼亚辩称存在一个制度化管理的种族灭绝计划,这可以通过不仅在波斯尼亚而且在克罗地亚和科索沃存在集中营来证明。国际法院裁决的法律依据在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一系列判决这些判决表明,除了在斯雷布雷尼察实施的行为(向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提出种族灭绝罪)外,其他行为被评估为反人类罪,甚至由于特工缺乏具体意图而撤销指控。 同时,关于亚诺马米人,从国际法院的裁决中吸收的是,需要证明特工实施种族灭绝行为的意图,而仅仅列出一些侵犯人权的行为是不够的,无论这些行为有多严重例如,由于饥饿和死亡而导致的身体退化情况,与 Covid-19 大流行相 WhatsApp 号码 关的缺乏医疗保健造成的死亡(由议会调查委员会提出),在未划定的祖先领土上授予采矿许可证、迫使他们流离失所和采取暴力行为,甚至存在向联邦政府提出的若干援助请求未得到答复的情况。有必要证明这些行为是故意针对亚诺马米人的,意图杀死该族群的全部或部分成员。在这种情况下,更明显的是,种族灭绝行为是矿工所为,而不是前政府当局所为,特别是如果这一论点是基于最终获得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话。 另一方面,考虑国家可能因前统治者的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也很有趣,尽管不可能谈论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因为国际法院不审理个人案件,而只审理个人案件。 国家的地位,根据其地位第 34 条的规定。此外,当有必要考虑将行为归咎于国家时,这一论点可用于在区域人权法院追究国际国家责任的目的。 为此,我们转向研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案,特别是 1995 年 7 月在斯雷布雷尼察实施的行为。国际法院指出需要核实三个问题,以核实是否发生了种族灭绝事件国家(第 379 段):(a) 行为是否由塞尔维亚代理人或机构实施;(b) 这些行为,无论是具体行为还是未遂行为,是否是通过塞尔维亚当局直接和公开煽动实施的,还是在塞尔维亚当局的帮助下实施的,因此要核实这些行为是否归咎于国家;(c) 该国是否履行了 1948 年《公约》第 1 条规定的预防和惩罚此类行为的双重义务。 关于第一点,法院得出结论(第 395 段),这些行为不能直接归咎于塞尔维亚国家,正是因为在斯雷布雷尼察实施种族灭绝行为的人不是 (1) 国家机构的官员或代表,甚至不是 (2 )完全依赖国家行事,仅作为一种机动手段。
|
|